台中警鐵腕打擊無牌車佔用停車格 依法拖吊再罰最重3.6萬元|壹蘋新聞網

台中警鐵腕打擊無牌車佔用停車格 依法拖吊再罰最重3.6萬元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市路邊停車格常遭無牌車輛佔用,市長盧秀燕前天在市議會面對議員質詢明確指示「沒有車牌就立即拖吊」,市警局交通大隊隨即有回應,昨天(4日)在北區民權路發現1輛無牌照的小貨車佔用路邊車格,2小時內就迅速派拖吊車將小貨車拖離,並將依法處以最重36000元罰鍰。
台中市警局加強取締無牌車佔用路邊停車格,昨天就在北區民權路拖走1輛無牌小貨車。警方提供
台中市警局加強取締無牌車佔用路邊停車格,昨天就在北區民權路拖走1輛無牌小貨車。警方提供

台中市路邊停車格數量有限,無牌照車輛占用停車格的行為,不僅影響民眾停車權益又藉此規避繳納停車費,不法行為令人深惡痛絕。市長盧秀燕3日在市議會回應議員質詢時,即明確指示「沒有車牌就立即拖吊」,請交通局、警察局、環保局跨局處合作,要求加強拖吊,沒有車牌就要立即拖吊,以有效維護市民停車權益。

交通局停車巡查員4日上午發現北區民權路397號前停車格被一輛無牌照的貨車占用,立即依照機制通報警方,交通警察大隊獲報後,旋即調派員警及拖吊車,不到2小時內就迅速將車輛拖離,有效展現市府團隊合作機制。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30日公告施行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未懸掛號牌車輛上路,將處罰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市警局表示,已通報所屬員警受理110案件、停車收費員(巡查員)報案或1999通報有前述情事時,除應依法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外,同時也應查明是否有蓄意卸除合法牌照行為,依法嚴辦,務求徹底斷絕民眾僥倖心理。

市警局提醒車主,車輛未領用有效牌照、未懸掛號牌時,依法即不得於道路或路邊停車格位停車,違反者將遭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同時也呼籲市民駕駛車輛,應合法領用並依規定懸掛牌照,遵守相關交通法令,以共同營造幸福、宜居、安全的交通環境。

 

無牌車佔用路邊停車格,除依法拖吊,還可再處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警方提供
無牌車佔用路邊停車格,除依法拖吊,還可再處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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