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濱公園散步竟喪命!6旬翁慘遭腳踏車撞死 騎士判囚8月|壹蘋新聞網

河濱公園散步竟喪命!6旬翁慘遭腳踏車撞死 騎士判囚8月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謝亞庭/台北報導】台北市內湖區一名6旬吳姓老翁在河濱公園步道散步,不料卻遭34歲的顏姓單車騎士撞上,當場倒地昏迷、送醫不治,吳翁妻子難忍悲痛情緒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後,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顏男。案經士林地院審理,一審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顏男有期徒刑8月。
士林地方法院外觀。謝亞庭攝
士林地方法院外觀。謝亞庭攝

全案源於2024年10月15日上午,顏男在台北市內湖區潭美街外河濱公園步道,騎乘自行車沿著汐止往大直方向行駛,當時天氣晴朗,路面也無任何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卻迎頭撞上同樣在步道上散步的吳姓老翁,吳翁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腦出血,最終仍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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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審酌顏男騎乘自行車沿河濱公園步道行駛時,明知該處為自行車及行人共用之步道,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吳翁導致重大憾事發生,造成被害人家屬驟遇天人永隔、難以彌平之傷痛,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

法官也參酌顏男雖有意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取得原諒,但因雙方就賠償金額之認知差距過大而未果;另考量顏男無前科、素行尚佳及本案之過失程度、情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顏男自陳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電子業、月入7萬元,與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並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一審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顏男有期徒刑8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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