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共諜刺蒐軍事機密!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 高雄高分檢起訴海巡隊前隊員|壹蘋新聞網

幫共諜刺蒐軍事機密!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 高雄高分檢起訴海巡隊前隊員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凃建豐/高雄報導】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警職前隊員李男自111年9月間起,受中國派遣人員綽號「TONY」以每3個月可獲得新臺幣6萬元薪資且另有年終獎金之高額金錢報酬利誘下,刺蒐、交付8/14-16臺菲海域任務艦與飛彈射擊警戒區域示意圖等國軍機密予大陸地區派遣人員。憲兵單位掌握情資,報請高雄地檢署及高雄高分檢察官指揮偵辦,高分檢2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高雄高分檢起訴涉嫌刺蒐、交付8/14-16臺菲海域任務艦與飛彈射擊警戒區域示意圖的海巡隊員李男。翻攝Google Map 
高雄高分檢起訴涉嫌刺蒐、交付8/14-16臺菲海域任務艦與飛彈射擊警戒區域示意圖的海巡隊員李男。翻攝Google Map 

高雄高分檢於今(114)年3月間,接辦前由憲兵司令部基隆憲兵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先行偵辦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現役警職隊員李男(二線一星)等人涉犯外患罪等,113年9月10日及9月15日,執行4處所搜索,並對涉案人李男聲請法院羈押裁准等強制處分。

承辦檢察官李廷輝妥速訊問相關被告、證人,翔實核閱查證相關供述證據及虛擬貨幣帳戶、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後,全案業於年6月2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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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訴海巡署艦隊分署警職前隊員李男觸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第2條第2款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大陸地區交付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電磁紀錄罪;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交 付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刑法外患罪章第115條之1、109條第2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於大陸地區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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