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污圖利廠商 花蓮文化局長吳勁毅及科長遭法院收押禁見|壹蘋新聞網

涉貪污圖利廠商 花蓮文化局長吳勁毅及科長遭法院收押禁見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李光濱/花蓮報導】上任4年多的花蓮縣政府文化局長吳勁毅,去年12月間被檢舉涉嫌公務車私用、小額採購申報不實及圖利特定廠商等,花蓮地檢署昨(27日)指揮廉政署、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站、花蓮調查站等單位,針對吳的住處、辦公室等16處所搜索,並傳喚10人到案。案經檢察官蕭百麟複訊後,吳勁毅與曾姓科長2人被檢方以涉犯貪污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花蓮縣府文化局長吳勁毅(中)涉貪污案遭檢方聲請羈押。讀者提供
花蓮縣府文化局長吳勁毅(中)涉貪污案遭檢方聲請羈押。讀者提供

花蓮地院今下午四點半開羈押庭,案經值班法官於行調查程序後晚間8時許裁定,被告吳勁毅、曾姓科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自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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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將軍府留有日本移民建物。李光濱攝
花蓮將軍府留有日本移民建物。李光濱攝

法院裁准押理由如下:(一)依檢察官檢附證據資料,得認被告吳勁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等罪;曾姓科長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等罪,均屬犯罪嫌疑重大。

(二)又被告二人所涉罪名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其等所述內容,亦與卷內其他證人證詞有所歧異,且本件尚有許多細節與疑點仍待檢察官調查、釐清,則在被告2人所涉犯罪事實查明真相之前,其等為脫免或減輕自己可能面臨之重罪刑責,即有可能利用職務地位或與證人間之情誼,進而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而有羈押之必要性存在。

(三)再本院審酌被告2人之身分地位及與證人、共犯間之利害或情誼關係,依現今科技設備發達程度,倘未予以羈押,實難以其他強制處分防免其等影響證人、共犯供述之純潔性或湮滅潛在證據,是經依比例原則進行衡量,認有羈押被告2人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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