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2女涉於同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

剴剴於112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台北地檢署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劉彩萱、劉若琳姊妹,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北院於4月21日起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並進行宣誓及審前說明程序,4月22日起與3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審理。

剴剴案歷經10次審理庭,劉彩萱坦承犯罪,並在最後陳述時道歉,表示「我錯了,我會勇敢承擔所有錯,接受應該有的懲罰」;劉若琳坦承曾不小心用指甲刮傷剴剴,否認凌虐。

公訴檢察官認為,劉彩萱、劉若琳罪惡滿盈,2人所涉罪名依法沒辦法求處死刑,最重就是無期徒刑,因此建請法院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6年至18年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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