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警察殉職」要件修法通過 八堵分駐所蘇昱鴻是「因公殉職」|壹蘋新聞網

放寬「警察殉職」要件修法通過 八堵分駐所蘇昱鴻是「因公殉職」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江孟謙/台北報導】近期發生員警執勤遭歹徒駕車衝撞致亡故案件,卻難以認定為殉職,引發警界及社會譁然。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等案件,依原規定部分案件難以認定為「殉職」,為保障嚴正執法之警察人員權益,使其勇於任事,爰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放寬「殉職」規定,案經內政部及銓敘部於今天(12日)會銜發布生效。
2/29深夜貨車衝基隆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導致24歲男警蘇昱鴻殉職。圖為事故現場,翻攝自臉書「靠北police」
2/29深夜貨車衝基隆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導致24歲男警蘇昱鴻殉職。圖為事故現場,翻攝自臉書「靠北police」

基隆八堵分駐所今年2月29日發生一起嚴重事故,當時在值班台工作的24歲男警蘇昱鴻,慘遭簡姓男子開車撞死,雖事後基隆警察局呈報「因公殉職」,但是警政署卻認為未達「因公殉職」標準,要求基隆警察局改以「因公死亡」呈報,導致撫恤金出現巨額落差,引發警界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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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說明,按照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員警執勤「殉職」是指在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務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

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員職司查察奸宄、取締不法之責,在執行勤務時,較一般公務人員易遭不法人士無預警暴力侵害或攻擊。為表彰執行勤務中因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警察人員之功勳及給予遺族更為完善之照顧,特別報請內政部於今年8月14日邀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主管機關研商修法,並獲得共識,就員警在執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即符合「殉職」規定,不再侷限於「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要件,並追溯適用於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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