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電動車停車要收費了!充電還要另外付費 最快明年1月實施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市為鼓勵民眾使用電動車改善空污,多年來均實施電動車停在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免收停車費的優惠,但也造成電動車長期佔用停車格的情況。中市府為改善亂象,提出「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案,今天(3日)在市議會法規委員會通過,電動車停一般車格第1小時免費,停在充電車格則依該停車費率收費,再加收充電費,每度充電費上限為20元,最快明年1月實施。
台中市政府為鼓勵民眾使用電動車,過去電動車停在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充電、停車都免費,卻有電動車主拉群組成「充電群組」,互相回報霸佔充電樁。市府為杜絕亂象,去年7月1日起改採累進費率,車輛停在充電停車格不論是否充電,第1小時收費20元、第2小時起40元,停1天收費940元,但電動車停一般停車格仍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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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交通局葉昭甫表示,台中市過去電動車停車、充電都免費,出現佔用充電車格的情況,去年7月實施充電車格累進費率後,有效提升充電車格的周轉率,但因電動車停一般車格仍免費,仍有電動車長期佔用一般車格的情況,甚至出現將電動車停在充電車格旁,將充電槍拉過來充電,因此才決定修法杜絕亂象。
修正案內容主要是取消目前電動車停在一般車格免費的做法,而是給予第1個小時免費的優惠,第2個小時以後則依該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的費率收費。另外,電動車若停在電動車格充電,停車、充電都必須收費,停車費依該停車場費率收取,充電每度最高上限20元。電動車若停在充電車格未充電,則依法開單處依600至1200元罰鍰。
該修正案目前已在市議會法規委員會通過,將送大會三讀通過後,預計最快明年1月實施。
市議員黃守達表示,上次法規委員會曾退回法案,就是要交通局提出電動車優惠的配套法案。但這次交通局重提卻仍未準備好配套,包括停車優惠是半小時或一小時?什麼時間點充電要改採按電費計價?他說,因應充電回歸電表計費,交通局應確實提供電動車相關優惠,落實淨零永續自治條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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