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偵訊後認明揚公司董事長劉安晧與總經理呂英誠分別涉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刑法第173條第2項公共危險罪、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及同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等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由專案小組承辦檢察官分別諭知劉安晧以新臺幣600萬元、呂英誠以新臺幣500萬元交保。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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