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逆轉敗!告中廣花蓮台佔國有地 求償租金549萬輸了|壹蘋新聞網

交通部逆轉敗!告中廣花蓮台佔國有地 求償租金549萬輸了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交通部2016年控告中國廣播公司求償549萬元,主張中廣花蓮台使用的1558坪土地已於2010年10月1日回復登記為國有,中廣卻繼續使用了5年,應賠償相當於5年土地租金的不當得利。一審判決交通部勝訴,中廣須賠549萬元,但高等法院認為行政院、交通部過去明文同意中廣花蓮台繼續使用土地,直到2016年5月19日才終止,也就是說,在這5年間,中廣是經過政府同意使用花蓮這塊地,因此高院今改判交通部敗訴。
中廣花蓮台舊址。翻攝花蓮縣文化局網站
中廣花蓮台舊址。翻攝花蓮縣文化局網站

交通部提告主張,中廣1987年擅自辦理花蓮台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中廣為所有權人,但這個登記違反《國有財產法》而無效,另案已由法院判決認定這筆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並已塗銷中廣的登記,2010年回復登記為國有,既然是國有地,中廣佔用就該付租金。

一審認為交通部主張有道理,判中廣要賠償相當於租金的549萬元不當得利。中廣上訴後,高院認為交通部曾於1956年發證明書給中廣,表示日本戰敗後,國民政府接收的台灣各廣播電台房屋、地產,統一由中廣掌理,另外,行政院1985年同意將中廣花蓮台的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公司。

基於以上事實,高院認為在「同意」的法律關係終止或消滅前,中廣仍可繼續合法使用土地,不因為登記無效而變成無權佔有,而中廣2015年10月21日通知交通部,願意遷建花蓮台、返還土地,交通部則同意自2015年11月20日起,給予6個月遷台期限,也就是說,2016年5月19日期限屆滿,中廣使用土地的法律關係才終止,交通部無權求償2010年至2015年的租金,因此高院逆轉改判中廣不用賠錢。可上訴。

壹蘋新聞網-投訴爆料

爆料網址:reporting.nextapple.com

爆料信箱:news@nextapple.com

★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下載《壹蘋新聞網》APP

★Facebook 按讚追蹤

壹蘋娛樂粉專壹蘋新聞網粉專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