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受刑人提告爭取出監投票 法院駁回理由曝光|壹蘋新聞網

7受刑人提告爭取出監投票 法院駁回理由曝光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在台北監獄等矯正機關坐牢的蕭姓等7名受刑人,不滿明天無法到戶籍地投票所針對「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的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下神聖一票,因此日前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主張監所應設置投開票所,或讓他們明天在戒護下前往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駁回聲請。
台北監獄。翻攝矯正署網站
台北監獄。翻攝矯正署網站

裁定指出,7名受刑人提出的假處分聲請,將中央選舉委員會列為相對人,但是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事項,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中選會只負指揮監督之責,因此7人對於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有所爭執,義務機關應為各地直轄市、縣(市)選委會。

也就是說,7人雖因在台北監獄、台北分監等矯正機關服刑的緣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現實上無法自行前往投票所行使憲法複決案的複決權,因而請求矯正機關設置投開票所,或暫時准予戒護前往指定投票所投票,這件事的義務機關不是中選會,而是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因此駁回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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