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修正加註持照條件、換 3 年期駕照
交通部長陳世凱等人今(4日)赴立院備詢,針對近期毒駕頻傳提出對策,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行政罰外,也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並優先依刑事責任論處。
交通部指出,短期將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包含加註持照條件,未經戒癮不得駕車,經確認施用毒品者,完成戒癮治療或講習前不得駕車;核發3年期駕照並觀察6年,換發有效期間3年的短期駕照,並持續追蹤管理,仍有施用毒品情形者不得考照。
中期修正提高毒駕罰鍰、連坐處罰
後續進行中期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點包含首次毒駕即按法定最高額裁罰,再犯者按次再加罰9萬元,且累計無上限;提高毒駕拒測罰鍰,首次即罰27萬元(提高9萬元),再犯者按次再加罰18萬元,同樣累計無上限。
毒駕者由現行吊扣駕照1至2年,改為吊銷駕照並停止考照3年;提高毒駕吊銷後,若再無照上路將由現行依無照駕駛罰責再加罰1.2萬元,提高為加罰3.6萬元,累計無上限;毒駕就沒入車輛,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車輛一律沒入;增訂毒駕同車乘客責任,對明知駕駛人毒駕仍搭乘者予以處罰。
吸毒者預防性吊扣吊銷駕照
同時,針對確認吸食毒品者進行預防性吊扣吊銷駕照,經確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即使未駕車也將吊銷駕照並停止考照2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則吊扣駕照1年。
還有戒癮治療或防治講習措施,因毒駕或吸毒遭處分者,須完成戒癮治療或相關講 習,並符合一定觀察期間規定後,才能重新考照或換照。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駕艙機車將上路!北市搶先曝光停車格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