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說明,此次稽查重點在於瞭解業者資訊揭露的完整性,依據經濟部規定,業者販售福袋應於現場明顯處及網站公告相關資訊,包含期間、數量、程序及購買限制。內容物資訊,應詳列「基本商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以及「機率商品」(如頭獎、貳獎、參獎)的中獎機率。機率商品不論採抽獎或刮刮卡方式,皆須經具公信力之第三方見證人見證,並公開見證人資訊。稅務與售後,應載明中獎者須依法繳納之稅金項目與稅率,以及瑕疵商品之退換貨方式。

消保官指出,經實地瞭解後,百貨現場或網路上有馬年福袋廣告,除有載明販售之辦法外,亦有註明基本商品內容、數量、規格,機率商品內容、機率以及抽獎由第三方公正人士作為見證等,查核發現2家百貨公司中有1家業者的福袋資訊內容有少部分未依規定標示清楚,已由主管單位產業發展處令業者於正式抽獎前改正完畢。

消保官表示,福袋的原意是「福氣帶著走」,亦即消費者可以用限定的價格買到袋內等於或高於福袋售價的商品,因此,福袋內的商品價格不應低於消費者付出的金額。至於商品價格如何認定是否相當,並非依主辦公司的定價,也不是依照網路拍賣的價格,而應依一般市場價格,這個價格比較可能是百貨公司打折後的價格或是同樣商品量販店的售價標準。

消保官說明,若百貨公司以低於福袋費用之商品充數,涉及違反民法之誠信原則及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的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消保官也提醒市民購買前可先行查詢福袋內商品價值再決定是否購買,除應評估機率商品之中獎機率外,福袋內基本商品是否符合需求亦應一併考量。若購買福袋發生爭議,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向市府消保官申訴,市府將會協助處理。

消保官稽查百貨新春福袋為消費者權益把關。新竹市府提供
消保官稽查百貨新春福袋為消費者權益把關。新竹市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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