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警方指出,39歲陳姓男子於1月25日晚間10時許,與女友前往忠孝碼頭散步,為替女友製造生日驚喜,擅自在禁止燃放爆竹煙火的區域施放煙火。恰巧警方巡邏經過,聽聞煙火聲響後立即上前查看,當時陳男正撿拾施放完畢的煙火盒,甚至還拿在手中,無法否認違規行為。
警方隨即進行身分查證,確認事發地點屬公告禁止燃放爆竹煙火場所,依法抄登相關資料並進行勸導,後續將移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裁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警方提醒,煙火施放具有高度危險性,若未依規定場所及時間施放,恐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也可能引發火災或公共危險。民眾如欲施放煙火或爆竹,務必事先確認合法時段與地點,切勿心存僥倖,以免浪漫不成反而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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