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轉帳逾3萬 金管會要求轉出人須「做這2事」|壹蘋新聞網

虛擬資產轉帳逾3萬 金管會要求轉出人須「做這2事」

金管會要求已核准的8家虛擬資產平台強化防治洗錢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許麗珍/台北報導】為有效管理降低虛擬資產移轉所衍生的洗錢與資恐風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各國主管機關推動轉帳規則(Travel Rule)相關機制。金管會要求已核准的8家虛擬資產平台,轉帳虛擬貨幣逾3萬元,轉出自然人須額外提供「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若是法人則須額外提供「官方辨識編號及設立登記地地址」給VASP商。
金管會要求已核准的8家虛擬資產平台,轉帳虛擬貨幣逾3萬元,轉出自然人須額外提供「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許麗珍攝
金管會要求已核准的8家虛擬資產平台,轉帳虛擬貨幣逾3萬元,轉出自然人須額外提供「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許麗珍攝

金管會今召開記者會,金管會表示已與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VASP公會)多次討論並取得共識後,規劃採分階段方式推動Travel Rule,並參考FATF修正後建議及其註釋內容,進行辦法修正並完成法規預告。

由於虛擬資產交易具匿名性及跨境流通特性,為有效管理降低虛擬資產移轉所衍生的洗錢與資恐風險,因此推動Travel Rule相關機制。

金管會增定「上限強化型」資訊蒐集機制。金管會指出,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不論移轉價值多少,均應實施Travel Rule,移轉價值逾3萬元時,應依轉出人及接收人的身分屬自然人或法人,分別取得額外資訊。

金管會舉例,例如轉出人為自然人者,應額外取得其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地址;轉出人如為法人者,則應額外取得其官方辨識編號及設立登記地地址,以強化交易可追溯性及洗錢防制監理措施。

國內8家VASP完成洗防登記

金管會另新增接收方(VASP)應核對接收人(客戶)資訊的義務。VASP於擔任虛擬資產移轉的接收方,且移轉價值超過3萬元時,應就轉出方所提供的接收人資訊,與其所持有的客戶資訊進行核對,強化資訊正確性及風險控管機制。

證期局副局長黃仲豪指出,國內8家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完成洗防登記,參考FATF的建議,預告修正洗防法子法「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主要參考國際間標準,歐洲約1千歐元、美國則為1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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