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今年4月1日正式上路,旅程更改保險保障範圍較舊版大幅擴充,包括將機場地勤及運務人員罷工納入保障、擴大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及天然災害發生地點至被保險人所在地,也新增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病危、自駕交通事故等理賠項目。同時,旅程變更的最高給付限額,由原本「同等級交通及住宿費用」提高為「原預定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20%」。
不過近期颱風來襲導致國際航班取消,不少出國民眾返台行程因此被迫滯留海外多日,更改理賠標準影響外界關注。產險公會表示若保戶因颱風等保險事故無法返台,旅程最後1天原預定住宿費用可作為滯留住宿費理賠基準,以該金額再增20%作為最高給付上限。若沒有最後1天住宿單據,則由各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及個案事實認定;若住宿單據包含多人費用且無法拆分,則按住宿人數比例計算。但若保戶全程未預付住宿費,例如原本住宿於親友家無法提出住宿費用證明,則依現行條款規定,每人每日交通及住宿費合計最高理賠2000元。
金管會今召開例行記者會,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說明,今年4 月1日上路的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條款,原先設計本意是考慮旅客在行程中因天災等因素「變更行程、改赴第三地」,例如保戶原定在A 地住宿,因天災提前改往B地搭機,若無法取得退款,可憑B地的實際費用在「原預定每日住宿費加上20%」額度內獲實支實付理賠。
陳清源指出,近期因颱風產生的狀況多屬「旅程末段返台滯留」,消費者本就沒有預定額外滯留日的住宿,無法提供「原預繳費用證明」,結果僅能給予每日2000元上限理賠,不符保障本意並衍生爭議。金管會表示依據《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契約條款有疑慮時應作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產險公會已與各保險公司達成共識從寬認定標準。
陳清源表示,若有最後1天的住宿單據者,以最後1天或前一晚住宿費用單據為基準,額外增加20%,也就是昃1.2 倍為每日給付上限,依單據「實支實付」;若無最後1天單據或無預繳者,由各公司依個案事實認定;若全程均無預繳住宿費例如寄住親友家,則維持現行規定每人每日最高給付2000 元。金管會表示保戶只要檢附相關單據,凡今年4月1日(含) 後發生的案件均可追溯適用,可向承保公司辦理。
也有民關心出國旅遊交通費部分,陳清源強調滯留海外主要影響是住宿,除非保戶有退票後新增班機更改的費用,否則以住宿費用理賠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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