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指出,競爭事業間若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共同決定調整價格或交易條件,即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規定。
公平會指出,另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可從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的經濟合理性等間接證據推定具有合意,因此事業間一致性價格變動,若有具體事證或可推定係因合意所導致,即構成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
公平會強調,向來對聯合漲價的行為嚴格執法,若經調查,一旦查獲違法事證者,將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予以嚴懲,罰鍰最高可達新台幣5,000萬元。
公平會表示,平台業者切莫藉「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之際,合意調高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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