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廠蓋資料中心增列「1條件」5指標 經部預告修正新規拼Q3上路|壹蘋新聞網

科技大廠蓋資料中心增列「1條件」5指標 經部預告修正新規拼Q3上路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許麗珍/台北報導】科技大廠及雲端巨頭在台擴建或新設超大型資料中心,經濟部能源署考量到資料中心耗電量大,其設置應可兼顧相關產業效應,今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草案,增列「產業效益評估」項目及細項指標,包含投資與產業產值貢獻、就業人數、產業供應鏈效益、人工智慧生態系賦能效益、資通訊安全與韌性等5項。能源署表示預告修正案30天預告期若順利,最快今年第3季完成公告上路。
經濟部能源署考量到資料中心耗電量大,其設置應可兼顧相關產業效應,今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草案,增列「產業效益評估」項目及細項指標。圖為聯發科技研發資料中心採晶圓廠等級高標準建置。資料照片。聯發科提供
經濟部能源署考量到資料中心耗電量大,其設置應可兼顧相關產業效應,今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草案,增列「產業效益評估」項目及細項指標。圖為聯發科技研發資料中心採晶圓廠等級高標準建置。資料照片。聯發科提供

因應全球AI發展浪朝帶動大量用電需求,而我國是全球半導體重鎮,也是AI供應鏈不可或缺的一環。資料中心的設置將帶動國內百工百業創新與應用。為使資料中心發揮在地供應鏈產業關聯效益,經濟部於今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九條附表七,將產業效益評估納入資料中心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範疇,引導資料中心設置兼具電力規劃可行、能源效率具競爭性,以及帶動相關產業效益。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為使資料中心於規劃階段即採用高效率設備與最佳可行技術,已於去年11月3日依《能源管理法》第16條的授權,修正發布三項子法規定,包括《能源開發與使用評估準則》、《能源用戶適用範圍》,以及《能源使用說明書格式》,要求能源使用數量達5MW以上的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須於新設及擴建階段,即採用最佳可行技術,以優化節能設計提升能效。

經濟部能源署政策組組長廖芳玲表示,去年11月是修正是著重用戶的規模及分類,今天的預告修正則補充產業效應,希望資料中心帶動相關產業效益,並提出5項細項指標。

經濟部強調,算力需要電力,期待資料中心發展可藉由能源使用說明書聯合審查機制,引導業者在設廠規劃階段即評估電力供應,規劃選擇適宜區位、導入節能設計、降低電網負荷、提升能源效率,強化在地連結、創造產業關聯效益。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修法後資料中心的「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程序,在電力規劃方面,投資計畫於區位規劃選定階段,須先就電力供應可行性與台電或自用發電設備業者,取得一定規模所需電力容量,確保後續電力供應可行。

在產業效益方面,能源署表示,資料中心須向設置區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科學園區(國科會)、產業園區(經濟部園管局)等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評估該計畫帶動的在地投資效益,並轉送經濟部能源署辦理審查。

能源署指出,最後由該署召開經濟部能源使用說明書諮詢小組會議,邀請前述受理機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就投資案帶動國內產業關聯效益、台電公司則就電力規劃可行性、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聯合審理,確保資料中心投資案兼顧產業發展、供電可行性及能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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