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為防止投資控股公司空洞化之疑慮,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六及第三十三條暨增訂「營業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四上
針對投控公司,證交所表示,明定已上市(櫃)之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時,不得主張因母子公司間業務型態、產業類別或產品別不同且無相互競爭等而排除須檢視已上市(櫃)母公司最近四季扣除申請公司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衰退達50%以上之規定。
至於被控公司,擬於本國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上市或上櫃時,經設算扣除該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交易之子公司之最近二會計年度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衰退達百分之50%以上或營業損失擴大者,該上市投資控股公司亦須準用營業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踐行設置特別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再提請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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