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符合移轉登記時間差距2年內 可申請退稅或抵稅|壹蘋新聞網

換屋符合移轉登記時間差距2年內 可申請退稅或抵稅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黃意淳/台北報導】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自然人如有換屋的需求,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的時間差距在2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都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的優惠。
財政部。資料照片
財政部。資料照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房屋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但該重購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舉例說明,轄內A自然人於106年4月買進房地,106年11月以1000萬元出售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30萬元,A自然人另於107年3月以1200萬元重購B房地,因A君符合2年內重購及自住規定且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核准退稅30萬元。

此後經稽徵機關查獲A自然人於109年12月將B房地出售,重購後5年內再移轉,因此依法向A君追繳原退還稅額3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如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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