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五姬」陳匡怡遭學長要求撤照首戰勝了 這事再被求償120萬!士院9/3開庭|壹蘋新聞網

「台大五姬」陳匡怡遭學長要求撤照首戰勝了 這事再被求償120萬!士院9/3開庭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台大五姬」陳匡怡去年8月在自己的臉書粉專PO自拍照,畫面左下角出現陳女的黃姓學長。黃男為避嫌要求陳女撤照未果,竟在臉書貼文指「她有可能暗戀我吧」,陳女反擊,批黃「沒品的變態」、「社會毒瘤」、「噁心死了」等,黃男怒告提告求償300萬元,但北院判黃男敗訴。其實,黃男與陳女早有恩怨,黃男後來又針對今年4月間,陳女在臉書發文批評其人品、學歷等求償120萬元,北院6月裁定移轉士院,士院已定9月3日下午開庭審理。
陳匡怡遭黃姓學長提告求償120萬元將於士林地院開庭。攝影中心
陳匡怡遭黃姓學長提告求償120萬元將於士林地院開庭。攝影中心

黃男提告主張,陳匡怡陸續於今年4月15日、21日、25日及26日,在自己經營管理的Facebook帳號發表不實言論,以負面、侮辱性文字指稱他人品低劣,甚至稱他無法憑藉個人能力考取國立台灣大學,已造成名譽重大貶損。因此提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要求陳女移除相關貼文並賠償120萬元,還要在臉書帳號刊登勝訴啟事30天。

北院認為,黃男提出的網路貼文及對話截圖,都無從認定陳匡怡的行為地在哪,無法認定北院有管轄權,又以現今科技發達,媒體及網路傳播工具無遠弗屆,直接以網路上任意見聞者作為侵權行為地,有違《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原則,並導致類似事件動輒全國各地甚至全世界各處都有審判或管轄權,導致管轄權規定形同虛設。

法官認定,本案既無其他證據證明北院與黃男主張侵權行為有何特殊管轄連繫因素存在,自應回歸普通審判籍「以原就被」原則。而陳匡怡於黃男提告時,其住所在北市士林區,再綜合考量全案侵權行為事件本質與態樣、證據調查便利性、雙方訴訟權益保障,自應由士林地院管轄,因此裁定全案移轉到士林地院審理,士林地院已排定9月3日下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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