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雅竣律師指出,許多人在離婚協議階段,因為情緒混亂或想「快點解脫」,常在未完全理解內容的情況下簽下「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為那代表「什麼都拿不到」。然而,實際上兩者並不完全相同,若未釐清就簽署,可能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依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度共有三種: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湯律師說明,九成以上的夫妻屬於「法定財產制」,即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後所得仍屬個人名下;但在婚姻關係結束(離婚或一方過世)時,需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簡言之,婚後財產淨值較多的一方,須將差額的一半分給另一方,但包括婚前存款、繼承財產、父母贈與與慰撫金則不計入。
對於不少人以為「外遇就該淨身出戶」,湯律師也特別澄清,外遇固然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可請求損害賠償,但金額有限,與財產分配屬兩回事。「外遇歸外遇,分財產歸分財產。若因氣憤就簽下協議書,反而可能讓自己人財兩失。」
湯律師也觀察到不少糾紛來自「房子掛誰名字」的誤解。他解釋,若房產為婚後購買,即使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婚後財產,須依價值分配,包括婚後的存款、買的房子車子等等(扣掉婚後的債務,例如房貸車貸),都是真正要分的「夫妻共同成果」;除非能證明購屋資金源自婚前存款、繼承或父母贈與,才可排除,否則,並沒有只要房子掛自己名字就「穩了」這種事。
律師解釋,目前最常見的做法是:由登記方付現金給另一方(分一半),房子則繼續歸自己所有。或者直接把房子賣掉、扣除債務後對分。至於「借名登記」情況,他提醒,若無簽訂書面借名契約,法院往往會視為因為愛「贈與」給對方的行為,導致一方失去所有權主張。
而若採共同登記,理論上聽起來很公平,但實務上也有不少坑,律師表示,這代表若日後想貸款,雙方都要同意,否則銀行便很難審核通過;且持分產權很難單獨處分,想賣只賣得掉自己那一半,變得很難脫手,最後大家都卡住動不了,甚至感情決裂走到變價分割(法拍),導致更尷尬的結局。
湯律師建議,若一方希望在房產或財產上保障自身權益,可透過簽署「夫妻財產協議」或借名登記,以此設定抵押權、或保管權狀等方式確保安全。他提醒:「離婚沒有標準答案,但一定要冷靜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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