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內容,郭姓下士明知軍紀嚴禁不當兩性交往,卻多次與女中士在營內密會並發生性行為,雙方亦在通訊軟體中對性行為進行細節討論,如「帶保險套」、「在(營區)裡面還是外面旅館?」等。
雖然郭員辯稱兩人是「你情我願」,而且女中士事後仍主動聯絡借款,未顯示恐懼或受害情緒,但法院指出,該案重點不在性侵與否,而是「明知營內不能發生性行為仍屢次違規」,違反軍紀規定。
軍方調查指出,郭員未顧幹部身分及性別分際,行為已違反《軍風紀維護規定》第31點,屬「重度違失」。儘管郭員主張其他違規案例僅處以記過,對他卻直接撤職,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但法院認定其情節重大、態度輕率,且在懲處會議中推諉責任,無悔意可言,軍方處分並未違法。
判決書亦披露男女之間對話與事後調查內容,佐證郭員確實與女中士在浴室發生性行為,並曾發表如「外面1500的一堆」等偏差言論,缺乏應有軍人操守。
法院指出,郭員具大學學歷,已服役六年,應熟知軍中規範,卻仍知法犯法,對部隊形象造成損害,撤職處分適當,故駁回其訴訟,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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